德州市群众举报枪爆危险物品 违法犯罪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群众积极参与举报枪爆危险物品违法犯罪,严管严控枪爆危险物品、严打严治枪爆危险物品违法犯罪,全面收缴社会非法枪支、弹药、爆炸物品、烟花爆竹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、剧毒化学品,全力消除枪爆隐患,特制定本办法。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公安机关受理、核查、督办的,发生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涉枪涉爆涉危违法犯罪案件线索。各级公安机关按照“谁受理、谁反馈、谁奖励”的原则,积极受理举报,及时查证并反馈、奖励。 第三条 公安安机关对举报人提供的枪支爆炸物品违法犯罪线索一般在 15 日内核查完毕。 第四条 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的,按下列标准予以奖励: (一)根据举报线索,收缴军用枪 1 支以上、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 1 支以上,或者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 2 支以上,军用子弹 20 发、非军用子弹 200 发以上,手榴弹、炸弹、地雷、手雷等具有杀伤性弹药 l 枚以上的,视情给予举报有功人员 5000-20000 元奖励;收缴数量达到上述最低收缴数量 3 倍以上的,视情给予举报有功人员 15000-50000 元奖励;收缴数量特别大的,视情给予举报有功人员 50000-100000元奖励。 (二)根据举报线索,收缴炸药、发射药、黑火药1000 克,烟火药 3000 克,雷管30枚,导火索、导爆索 30 米以上的,视情给予举报有功人员 5000-20000 元奖励;收缴数量达到上述最低收缴数量 3 倍以上的,视情给予举报有功人员 15000-50000 元奖励;查获收缴数量特别大,避免恶性案事件发生的,视情给予举报有功人员 50000-100000 元奖励。 (三)根据举报线索,破获非法制造、买卖、运输、邮寄、储存枪支弹药、爆炸物品等重大案件的,视情给予举报有功人员5000-50000 元奖励;破获特别重大或者部督、省督案件,及时避免恶性案事件发生的,给予举报有功人员 20000-100000 元奖励。 (四)根据举报线索,收缴管制器具 30 把、弩 15 把、仿真枪 15 支,易制爆化学品 5000 克、剧毒化学品 20 克以上的,或查处涉烟花爆竹类案件的,视情给予 2000-10000 元奖励;收缴数量特别大的,视情给予 5000-20000 元奖励。 (五)举报线索查证属实,但收缴枪支、弹药、爆炸物品、烟花爆竹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、剧毒化学品、管制器具等数量未达到上述标准的,视情给予 1000 元奖励。 第五条 举报人可采取当面举报、信函、电话、网络或其他方式进行举报。实名举报的应提供举报人姓名、身份证号码及j9九游会网站的联系方式等情况。各级公安机关应向社会公开公布举报受理电话。 第六条 对多人举报同一案件的,原则上只奖励第一举报人,举报顺序以公安机关受理举报的记录时间为准。对于补充举报新线索的,视具体情况予以奖励。对于向两个以上公安机关举报的,由立案侦办的公安机关进行奖励,不重复奖励。 第七条 举报情况涉及第四条所列两项以上情形的,按其中奖励金额高的标准执行,不重复奖励。 第八条 举报奖励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,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具体实施。举报奖励资金列入同级公安部门预算,统筹予以保障。 第九条 举报符合奖励条件的,公安机关办案单位填写《举报枪爆危险物品违法犯罪奖励审批表》,经警务保障部门审核、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后,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。举报人应当在接到公安机关领取奖金通知后 l5 日内领取奖励,逾期不领取的,视为放弃。 第十条 举报人领取奖金,由公安机关专人负责核对信息无误后,立即按举报人提供的j9九游会网站的支付方式完成支付。并对举报人严格保密,保障举报人安全。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德州市公安局、德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。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 2022 年 7 月 20 日起施行,有效期至2024 年 7 月 24 日。 (德州公安) |